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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几类?

发布日期:2019-11-25      浏览次数:6717

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几类?
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的污染物分为第1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两类。
如总汞,总铬,六价铬等属于第1类污染物。
悬浮物,石油类,挥发酚等属于第二类污染物。
排放第1类污染物的废水,不分行业和废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排放口设置采样点。
排放第二类污染物的废水,应在排污单位的废水出口处设采样点。有处理设施的企业,应在处理设施的排出口处布点。为便于了解废水的处理效果,可在处理设备进水口和出水口同时布点采样。

对地表水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的地表水应如何采样?
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 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分离方法为:将所采水样摇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 ~2L量筒),静置30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体的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测定水温、pH、DO、电导率、总悬浮物和油类的水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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